动态:运营百问丨第81期:基金会接受股权捐赠后,慈善活动支出比例不达标怎么办?

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2023-01-31 23:56:58

运营百问81

问问,基金会接受股权捐赠后,慈善活动支出比例不达标怎么办?

基金会一直以来就有慈善活动支出的比例要求(《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叫做“公益事业支出”),《慈善法》实施后,民政部完善了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制度,颁布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以下简称189号文),作为《慈善法》的配套措施,189号文将适用范围扩大到了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不同类型的慈善组织。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敲黑板:189号文。

189号文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下限是上年度总收入的70%,这就意味着接受股权捐赠后的第二年,需要有约等于股权公允价值70%的现金用于开展慈善活动,即使按前三年总收入平均值计算,也需要额外准备约等于股权公允价值20%(粗略计算)的现金用于开展慈善活动,而股权是无法直接用于开展慈善活动的,也就意味着慈善组织需要募捐更多的善款,“铆足劲”花钱,但这并不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

好消息是,考虑到捐赠人可能对资产的使用时间作出限定,189号文允许在计算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时,分母“上年度总收入”可以扣除因受时间限定而不得在上年度使用的限定性收入。那么,只要我们在捐赠协议中明确股权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得转让,或者转让股权须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就可以认为股权捐赠收入受时间限定而从总收入中扣除,不参与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的计算,避免基金会因资金匮乏无法充分开展慈善活动而违反189号文的规制。

但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就没那么幸运了,189号文并没有设定捐赠资产受时间限定而暂时不得使用的调整机制,接受捐赠的股权按公允价值入账,计入慈善组织的净资产,慈善组织每年的慈善活动支出应不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净资产较高的慈善组织可按6%或7%计算。但为了保持税前扣除资格,慈善组织需要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的要求,保证不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

举个简单的例子: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接受捐赠股权,公允价值为1亿元,在不考虑其他资产的情况下,基金会每年至少需要800万元现金用于慈善活动支出。我们以A股股息率最高的贵州茅台为例,2021年度每10股派息192.93元,按照贵州茅台的股价计算,股息率仅为0.96%。换句话说,如果慈善组织持有价值1亿元的贵州茅台股票,取得分红只有区区的96万元,与最低要求相去甚远,募捐现金的压力可想而知,股权变现也许成为达到法定要求的唯一途径,但这绝不是捐赠人捐赠股权的初心。

189号文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慈善组织接受股权捐赠给慈善组织带来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困境。189号文已经实施了近七年,对制度进行优化正当时。我建议优化189号文净资产计算方式: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接受股权捐赠,捐赠协议约定不能变现前,接受股权捐赠时股权的公允价值不作为计算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的基数,减持变现且变现的资金允许使用时,才计入计算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的基数。

期待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能一起推动慈善行业的基础建设,健全《慈善法》的配套措施,为慈善组织营造良好的运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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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 胡说财税

编辑丨刘婷

校对丨古丽莎、丘树箭、马娴娓

关键词: 贵州茅台 时间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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