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税务2023-06-28 10: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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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号)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号)相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 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小编为大家整理了
不同情况的申报操作类型
让我们结合案例一起看下吧!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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